
央视网消息:2017年8月18日,央视知名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著作权之争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央视动画胜诉。法院判定被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有限发展公司、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授权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有限发展公司赔偿原告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80000元。
案件起因是杭州大头公司未经央视动画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央视动画享有著作权的大头儿子人物形象生产、销售玩偶。
20多年以来,中央电视台央视动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悉心打造大头儿子一家动画品牌,并使之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动画明星。中央电视台央视动画一直享有《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三个主要人物形象的全部著作权。本案中,杭州大头公司等相关方无视法律和事实,未经许可,利用动画人物形象“大头儿子”开发、制作和销售玩偶,严重侵犯了央视动画的合法权利。
此次央视动画在北京的胜诉,再次明确了央视动画对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及动画人物的著作权。此次北京朝阳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说明我国司法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大大加强和进步,充分体现了著作权法中鼓励原创与创新的立法宗旨。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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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儿子”再陷著作权纠纷 央视被判侵权赔偿38万
知名度颇高的国产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最近几年在剧外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接连不断。2017年2月中旬北京市朝阳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了央视动画诉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侵权一案,法庭并未当庭宣判,而就在此案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另一件关于“大头儿子”著作权的案件已经宣判。

据澎湃新闻报道,4月7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央视动画被判支付赔偿金35万元,承担原告3万元维权合理费用。该案也是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第二次起诉央视动画侵权。
2015年,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曾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权,法院经二审认定,1994年,刘泽岱受95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导演委托,独立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因此刘泽岱作为受托人对三幅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之后,刘泽岱将三幅作品除人身权外的著作权转让给第三方,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又通过受证取得这些作品除人身权外的著作权。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及相关展览、宣传中,以改编方式使用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获利,侵犯其著作权,判定被告赔偿126万余元。
2016年8月,大头儿子公司以央视动画授权厦门步步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欧凯玩具有限公司制造、销售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积木玩具,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三公司诉至法院,其认为央视动画的授权侵犯其著作权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同时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赔偿1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央视13版动画片“大头儿子”等人物形象系原作者刘泽岱创作的原人物形象基础上演绎而来,仍包含原作者的独创性成分,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许可而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步步乐公司、欧凯公司制造和销售侵权玩具的行为均建立在央视动画授权使用13版动画片人物形象的前提下,央视动画从许可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鉴于央视并未直接利用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原图,而是添加了大量演绎成分后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侵权玩具产品仅在包装纸上使用“大头儿子”形象;此前,央视动画已根据生效判决承担过相应赔偿责任;法院采纳较低值确定赔偿金额,判处央视动画支付赔偿金35万元,承担原告3万元维权合理费用。
(澎湃新闻)